一、指导思想
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深化就业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
(一)放宽政策限制,破除人才壁垒。毕业生全部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择业期为2年。定向(含实践生)、委培毕业生就业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定向(委培)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专业对口的,且属于我市紧缺专业的中专毕业生可在我市就业。
博士研究生择业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及年度增人计划的限制;硕士研究生进市直机关,可在编制范围内,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事业单位可超编接收硕士毕业研究生;财政全额供给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接收本科以下层次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之内严格按照年度增人计划进行;充分满足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
(二)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和入户关系的规范管理。凡到我市就业的毕业生,市人事局负责办理非师范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市教育局负责办理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对于未经人事局、教育局办理手续的毕业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接收。公安部门凭人事局、教育局所开具的《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和接收单位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河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领取《就业介绍信》,“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持《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手续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给《就业介绍信》,并注明择业期限,将其介绍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对于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其生源所在地将《就业介绍信》连同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当地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择业期内找到接收单位前,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提供代理服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上述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按职责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
(三)积极帮助有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家庭困难的毕业生、一些长线专业毕业生、部分女大学生和多数专科毕业生,在就业中存在较多的困难,各县(市)、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各用人单位应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做好接收工作,帮助他们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使大批动手能力较强、适应性较好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用武之地。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人事、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县(市)、区、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四)坚决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取消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疏通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都要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从而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广阔的就业平台,进一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整体结构的不断改善。
(二)大力支持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对到基层工作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可给予提前定级、工资浮动等优惠政策。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部门要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大力鼓励和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已派往我市的毕业生,在西部地区联系到新的接收单位,可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将档案和户口落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也可转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择业期延长为3年,并建立《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在三年择业期内,如在我市联系到新的接收单位可凭《联系卡》随时办理改派手续。
(四)做好选拔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从普通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做好已选拔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培养和录用工作,把锻炼期满、考察合格的人员,及时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到乡镇机关,其中表现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加大“孵化器”建设完善的力度,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区内创业。
(六)有计划、有组织地输送专科以下毕业生到外地就业。与东南沿海毕业生需求量较大的地市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人才市场建立联系,采取集中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方式,把我市部分专科以下毕业生输出到外地就业。
四、完善毕业生市场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投入,创造条件,配备人员和设备,尽快建立完善郑州市大中专毕业生供求信息网站,建设需求信息资源库,构建毕业生需求信息平台,按照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原则,认真做好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积极为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三方提供公开、真实、客观的需求信息,尽快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的自动化、网络化。通过毕业生就业指南、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向毕业生广泛宣传就业政策,分析就业形势,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
进一步健全人才市场的服务功能,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和单位选才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努力提高双向选择成功率。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办保险等一条龙服务。整顿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按照市场的需求,完善规章制度,逐步将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继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坚决取缔非法的招聘活动。
五、加强领导,切实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实
今年我市毕业生人数多,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树立大局观念和人才观念,加强领导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探索新途径和新方式,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增强人才意识,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利用毕业生资源丰富的时机,搞好人才储备,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质量,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添活力和后劲。人事、教育、计划、公安、监察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坚持原则,廉洁从政,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热情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做好今年我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