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5]116号
关于做好2005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 市教育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吸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促进各类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就我市200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重要来源,是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后备力量。各单位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郑发〔2004〕32号)精神,充分认识人才强市的重要性,站在事业急需人才、人才促进发展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毕业生这一重要的人才资源吸纳好、使用好、开发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认真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引进、储备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保证党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大力吸纳高层次人才和各类实用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中专毕业生可在我市就业。事业单位接收硕士以上毕业研究生可不受编制限制,充分满足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专科以上毕业生的需求。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双学士和硕士毕业生可从来郑办理报到手续起一年内享受低保政策。2005年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择业期延长为3年。定向、委培毕业生按原签订合同就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原则上面向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大专以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党政机关缺编单位接收毕业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招录程序,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缺编情况,采取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考试,择优聘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人事代理接收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相关手续。
四、多渠道充实教师队伍建设
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新进教师逐步推行公开招聘。师范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重点充实到县以下中小学任教。鼓励支持师范专科毕业生到农村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确保一定数量的师范本科毕业生特别是紧缺专业毕业生到县、乡高中任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定岗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要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吸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五、加快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畅通就业渠道
(一)完善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介绍信》到生源地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在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对未就业毕业生,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其档案,择业期内免收其档案保管费。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对于在基层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做出突出成绩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大学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社区工作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其中对到县以下(不含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满一年后,表现较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贫困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工作满3年的,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三)做好选拔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2005年选调普通高等院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05〕4号)精神,认真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2〕77号)要求,切实做好前几年已选拔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培养和录用工作,把锻炼期满、考察合格的人员,及时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到乡镇机关,其中表现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持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发放的就业介绍信,到工商部门申办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收费、管理类收费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有计划、有组织地输送专科以下毕业生到外地就业。凡是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在西部地区联系到新的接收单位,可按照来去自由的政策,将户口和档案落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提供代理服务,也可转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择业期延长一年,并建立《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在择业期内,如在我市联系到新的接收单位,可凭《联系卡》随时办理改派手续。对在贫困地区工作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在西部省区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或2年以上的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录用。与东南沿海毕业生需求量较大的地市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人才市场建立联系,采取集中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方式,把我市部分专科以下毕业生输出到外地就业。
(六)切实关心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中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相关证明,由民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仍有家庭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在校期间荣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其家庭当年经市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市里将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重点推荐。各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特困家庭的毕业生,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和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本地生源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