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7-29 8:47:0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郑政文〔2008〕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指示精神,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吸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实现就业人数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完善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支撑,以服务基层为重点,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努力实现毕业生就业人数稳定增长。
    二、毕业生接收范围和择业期
接收范围为择业期内国家计划招收的外地生源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找到接收单位的外地生源中专毕业生;择业期内的郑州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国外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生在我市领取就业介绍信后,择业期在原来两年的基础上再延长一年。
    三、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全面落实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在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开发和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向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等输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县、乡镇级机关要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工作人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人才需求信息,招录聘用人员要取消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应优先上岗。
    (二)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进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计划。从2008年开始,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步实施,用2-3年时间实现“每个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中小学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2008年我市将从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郑州生源毕业生中,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选拔300名毕业生进入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名毕业生进入农村中小学。服务期为两年,第一年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市、县级财政各负责50%。被选拔的毕业生服务期间档案可放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服务地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为其日常管理服务机构,服务期间要建立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一次,根据其德、能、勤、绩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在服务期内,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毕业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3分。如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毕业生,期满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接收单位要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服务期内,按照国家和郑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分别承担50%。到我市农村、社区服务期满后,在村和社区正式就业的大学生,要作为补充乡镇(街道)、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居委会干部的重要来源。继续落实好省派选调生、“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补贴参照高校毕业生进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计划所确定的标准执行。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评价标准,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从2008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要重点面向郑州生源毕业生和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本科以上外地毕业生。对招录到县(市)、区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1至2年。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努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社会环境。凡接收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6〕53号)精神,我市将在企事业单位中建立10个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郑州生源毕业生和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提供500个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半年,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促进供需见面,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各见习单位要建立必要的生活补贴和相应的保险,生活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市财政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其余部分由单位补助。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见习基地中的企业倾斜。
    (五)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积极组织参加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服务范围。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主要用于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创业基金等都要拿出一定比例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支持。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要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的,对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研发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3年内缴清。
    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六)做好已报到毕业生的就业培训等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把已在我市报到的毕业生,特别是回到原籍的郑州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纳入就业培训再培训范围,组织进行免费就业培训。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各县(市)、区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每年底使60%以上返回原籍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当年未就业的要统一安排就业实习。
    四、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加强对郑州籍未就业毕业生的指导和服务,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于参加专场招聘的用人单位免收招聘费用,由政府予以补贴。对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对于生活困难的郑州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以减轻毕业生求职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
    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就业信息交流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合法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加强毕业生招聘活动的宏观规划和指导,注重招聘会的质量,增强针对性、提高成功率。要高度重视招聘活动的安全工作,始终把毕业生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招聘会报批程序,凡在社会上举办大型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控制超大规模招聘会的举办,严禁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举办毕业生招聘会,严禁在不具备条件的场地举办招聘活动,严禁以赢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会。
    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探索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用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切实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培训和使用,严禁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增加毕业生的负担。
    六、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宣传党和政府推动和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宣传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积极吸纳毕业生的县(市、区)和用人单位,宣传毕业生扎根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形成共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良好局面,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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