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案敲响的警钟
——登封市新丰二矿“9·21”特大煤矿安全事故调查
2008年9月21日,登封市新丰二矿发生特大煤与瓦斯突出特大事故,造成37人遇难。事故发生当晚,省委、省政府研究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初步处理意见,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了有关案情。
一、事故经过和处理措施
9月21日1时30分,登封市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发生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核查,当班入井108人,其中64人安全升井,7人经抢救脱险,37人遇难。事故发生后,正在北京学习的省委书记徐光春,省委副书记、代省长郭庚茂和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当即指示:全力抢险救人,把损失减到最低。国务院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驻该矿,代省长郭庚茂当即从北京赶赴现场指挥抢险,省委副书记陈全国,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王文超和副省长史济春等领导也赶到现场,组织抢险工作。省领导要求迅速查明情况,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瓦斯浓度降到最低,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9月21日下午,省委、省政府召开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会上,郭庚茂同志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近一段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小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郭庚茂同志指出,打击不力,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不力,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是小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要解决经营主体的问题,严厉打击小煤窑背后真正的老板;要解决地方领导的问题,强化县、乡领导的责任;要解决监管部门的问题,确保监管到位;采取的措施要打到要害上,不能让频发的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河南形象,影响河南发展大局。会议还宣布了省委、省政府做出的四项安全生产措施:一是对煤矿生产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令小煤矿全部停产整顿,通过拉网式检查,搜查非法采矿窝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二是在全省范围内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省各行各业都要进行安全自查,省政府组成督察组进行集中督察;三是要严明县、乡为重点的各级各部门的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四是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只要是非法生产,立即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从重、从快处理,并且要坚持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两手并重,既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让其经济上占不到便宜;五是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针对性的研究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根据安全责任事故有关追究办法,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责成对“9·21”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郑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责成郑州市市长、主管副市长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给予登封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免去登封市市长、主管副市长职务。与此同时,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登封市新丰二矿矿长、投资人高万忠和负责该矿全面工作的副矿长杜长法等9名犯罪嫌疑人。登封市煤炭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吴战朝、安全生产一科科长牛章彦、登封市大金店镇副镇长李国峰及工办主任郭章春等7人因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省纪委监察厅在通报事故处理意见时强调,待事故原因彻底查清后,再依据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意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进行严肃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表明,新丰二矿“9·21”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明显的责任事故。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煤矿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导致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在技改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矿长高万忠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组织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认真履行作为矿长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疏于管理,怠于职守,最终酿成特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另外,设计方案明确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没有采取危险性预测预报、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在掘进巷道揭露煤体后导致煤与瓦斯突出;通风系统不健全,严重违反高突矿井严禁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将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导致突出后事故扩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矿违法违规生产、施工等行为监管不力。
三、教训与启示
民生问题,安全第一。这次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对当前我省良好发展局面造成一定干扰,对我省的形象带来不好影响。我们一定要从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强力措施,全面整治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全省大局稳定。
(一)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决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突出事故预防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统一思想认识,做到令行禁止。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为了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纵容、支持或者包庇危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惩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严厉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执法部门对非法煤矿要坚决查处,对黑心矿主要严厉惩处;纪检监察机关对腐败分子要坚决查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分,促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狠抓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督察部门要实行连带责任制,检查组、督察组都要负连带责任;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强化职工培训,严格现场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始终把矿工的生命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组织生产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和查处。
(三)要坚决防止麻痹松懈思想,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忽视安全、管理混乱,是导致“9·21”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暴露了当前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慎言成绩,多看差距,多看到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一面,越是在全省经济社会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越要警钟长鸣,保持高度警觉,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采取措施,明确责任,规定整改期限,落实资金,彻底解决;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要强化煤矿井下防火措施,制订和完善防火制度。认真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防突措施,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瓦斯监测设施不完善、不健全,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同时要认真抓好交通、食品、卫生等各方面安全生产。
(四)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确保事故责任追究到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心无旁鹜,抓细、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事故的有效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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