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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登记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5-11-1 14:36:00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一)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者解散;

(二)因合并、分设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其解散;

(五)经批准改为非事业单位;

(六)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经核准登记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

(七)年末实际开办资金为零或者负数,不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仍未改变现状。

 两个以上事业单位法人合并组建为另一个事业单位,被合并的单位均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两个以上事业单位法人合并,保留其中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的,被并入的另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将资产并入保留名称的事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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