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 (二)因合并、分设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净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含20%)以上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
(二)因合并、分设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净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含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