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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5-11-1 14:35:00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

(二)因合并、分设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净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含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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