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了帮助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了解有关的就业政策、操作程序、管理办法,现将一些主要问题解答如下:
问1、2004年毕业生就业形势如何?
答:今年我市面临的毕业生总数将达到创纪录的3万人。单从数量上看,应该说就业压力仍然不小。据年初对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摸底调查,由于近两年来招商引资项目陆续开工投产,2004年全市人才需求总量将比往年有较大增长,但岗位分布和岗位层次将更加宽泛,需求主体将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县(市)、区所属基层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量持续增加,物流、营销、外贸、财会、金融等专业需求量较大。因此,广大毕业生应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及时调整择业期望值,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实现求职择业。
问2、今年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答:总体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1)大力引进高学历和各类专业对口的实用型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2)促进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对在校期间荣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其家庭当年经市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市里将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重点推荐;(3)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大学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社区工作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其中对到县以下(不含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满一年后,表现较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4)进一步健全未就业毕业生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失业登记和临时救助制度。
问3、作为我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加强服务功能上有何新举措?
答:在加强就业服务功能方面,我们一方面继续加大对就业政策、办事程序的宣传力度外,另一方面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完善需求信息申报公示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在12月31日前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毕业生年度需求信息并备案,就业办核准后向全社会予以公布,对于虚报、瞒报和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单位将向社会予以公示。二是加强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6月底和9月底向当地政府和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收集整理后向社会予以公布。三是开辟非公有企业接收毕业生通道,实行集中办理、简化办事程序,为非公有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问4、今年在创造宽松就业环境上比往年有何变化?
答:有四点变化:一是延长择业期。2004年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择业期延长为3年。定向、委培毕业生就业按原签订合同就业。二是扩大毕业生接收范围。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中专毕业生可在我市就业。三是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双学士和硕士毕业生可从来郑办理就业手续起一年内享受低保政策。四是关心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问5、外地籍应届毕业生到郑州就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我市引进外地毕业生贯彻“两个优先”的原则,即:高学历高层次毕业生优先、实用型毕业生优先。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中专毕业生可在我市就业。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博士研究生在我市择业可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及年度增人计划的限制;事业单位可超编接收硕士毕业研究生。
问6、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就业介绍信》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申办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收费、管理类收费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问7、关心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我市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中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相关证明,由民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求助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仍有家庭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在校期间荣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其家庭当年经市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市里将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重点推荐。
问8、毕业生就业有哪些程序?
答:毕业生就业一般分六个程序:(1)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相关政策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其中,明确就业范围,反映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政治表现、身体状况,作出推荐意见。毕业生制作自荐材料,收集需求信息,确定择业目标,为“双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2)毕业生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经学校审核盖章后,在政策范围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3)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核准鉴章,就业协议由毕业生及时反馈学校。(4)学校按照就业政策将所签协议列入本年度就业方案,并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批后下达。(5)毕业生凭有效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单位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领取《就业介绍信》,转接户籍关系。(6)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
问9、毕业生档案的转递有何规定?
答:毕业生档案是学生毕业前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的文字记载材料。毕业生档案由组织按规定逐级转递。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后,由学校根据毕业生填写的档案转寄地址邮递到用人单位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档案审查后通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取档案,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转递至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问10、毕业生毕业前后必须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答:一是领取证件。毕业生在离校前应从学校领取“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档案由学校转递,也可根据学校情况由毕业生本人转交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二是就业报到。档案转递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后,毕业生应携带相关证件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领取“就业介绍信”。
问11、《报到证》有何作用?遗失后怎么办?
答:《报到证》是毕业生到派遣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凭证,报到后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存档。同时,《报到证》又是区别不同性质,不同类别毕业生的依据。因此毕业生在报到前应妥善保管,不能遗失。一旦不慎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补办申请,由学校凭本人申请和声明作废的报纸签署意见后,报原发证部门,经批准后予以补发。
问12、什么是“双向选择”?
答:“双向选择”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相互选择的就业方式,也是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市场就业方式。这是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下,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也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双向选择”的目的是:(1)引入竞争机制,调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积极性,真正做到优生优派,择优选人。(2)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形成尊重知识,珍惜人才的良好风气。(3)推动教育、教学体制的改革,促使学校的教育培养与社会的客观实际相结合,最终让学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成为社会上有用的人才。
“双向选择”必须坚持五条原则:(1)效益性原则。双方的选择都要以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作用和有利于满足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为根本目的。(2)竞争性原则。毕业生在选择单位时要公开、平等地竞争,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时要择优录用。(3)主体性原则。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始终是双选的主体。必须充分尊重两个主体的意愿。各级主管部门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行使核查、指导、服务、监督职能。(4)真实性原则。双方均必须持以严肃、认真、谨慎的态度,介绍情况,提供材料说明必须真实有效,实事求是才能相互信任。(5)协议性原则。双选意向一致,必须签订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和地方毕业生主管部门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问13、什么是就业协议?
答: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多项或复制后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不仅协议无效而且将受到追究乃至处分。
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工作(聘用合同)期限;(2)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5)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6)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在就业协议书上附加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条款。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订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接收手续。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自动终止。
问14、怎样签订就业协议?
答:(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3)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就业协议审查核准;(4)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5)学校及时将就业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问15、就业协议与聘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答:就业协议与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聘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聘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聘用合同的见证方,聘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聘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聘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聘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